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3执复1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5日生,蒙古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棋盘井大街南一街坊阳光景园小区21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石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行远建安公司)、**换、内蒙古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行远建安公司、**换、九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3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内0302执20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302执205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行远建安公司在中国银行1540××××6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049.2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另,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2021年11月18日行远建安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0××××6816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535.54元。另,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一份,证明2022年1月7日行远建安公司与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该合同。另,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一份,证明行远建安公司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为1492********。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份,证明行远建安公司工资代发专用账号为1492********。另,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份,证明2022年1月24日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入中国银行乌海市巴音赛东街支行1540××××6816账户900000元。另,证明一份,证明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误将支付行远建安公司农民工工资汇入该公司在中国银行乌海市巴音赛东街支行1540××××6816账户。异议人于2022年2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中国银行1540××××6816账户中农民工工资的冻结。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行远建安公司系本案的被执行人,其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行远建安公司与京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行远建安公司提供劳务,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工资应汇入行远建安公司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492********中,现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将农民工工资900000元汇入行远建安公司1540××××6816账户,异议人请求解除账户冻结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异议成立,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解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8日以(2021)内0302执20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乌海市巴音赛东街支行账号为1540********账户的冻结。 ***复议称,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是虚假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1月7日,该笔款项不是工人的工资,不应该解除查封,请求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 行远建安公司称,该合同的劳务装修工程施工是在2021年9月5日开工,2021年11月15日按规定停工,是先施工后签的合同,该装修工程劳务施工现并未完工,还在继续施工。工资是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的,是先干活后发的工资。 本院复议期间,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2#4#5#楼装修工程农民工工资款收据、拨付款通知、记账凭证,证明其转入行远建安公司在中国银行1540××××6816账户的900000元用途是支付装修工程农民工工资。经质证,本院予以认证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入行远建安公司在中国银行1540××××6816账户的900000元是支付装修工程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乌海市京海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转入行远建安公司在中国银行1540××××6816账户的900000元是用作支付装修工程农民工工资。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农民工工资的冻结,并无不当。***认为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虚假,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