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徐民二(商)初字第461号

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乐山路33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鸿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学锋、沈?,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77号10楼A座。
法定代表人庄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5.5元,减半收取为1,282.75元,由原告上海浪沙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南琴
  书  记  员 王 黎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