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364号之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3元,由原告上海众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东
书记员 徐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