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消防服务公司

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151号
申请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3-273号蓝宝大厦北塔9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贻源,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黄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建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村北路福泉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光。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以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杨耀光,注册资本为3061.2245万人民币,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地址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村北路福泉街87号,经营范围为房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粤0117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61万元及利息给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5-9号楼及地下室增加强电专业部分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及售楼部自动报警系统增加项目工程款45866.72元及利息给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因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财产,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粤0117执129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对穗港消防服务公司的到期债务,并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 翔
审判员 苏喜平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锦路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