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3民初1770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170号四楼(北塔)(部位:420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系该司职员。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穗港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穗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一局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铁一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人民币69152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荔湾区西朗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EPC)项目工程,是由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中标建设,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发包给被告穗港公司,被告穗港公司将其中劳务工作分包给原告,原告实际于2020年4月12日进场施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穗港公司才与原告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消防工程的具体施工范围、单价,按照单价及施工量核算结算价款,并约定至2020年8月31日支付至80%进度款,业主验收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20%款项。原告在2020年8月10日完成全部施工工作,2020年8月11日,被告对原告工程款及工程款给予了第一次确认。2020年8月18日,被告确认原告工作全部完成,经现场联动测试全部正常,主机无任何故障。2020年8月19日,双方将4-8月临时用工量加入后,进行了第二次工程量量及工程价款确认。2020年10月14日,双方将设备毁坏修复的临时用工量加入后,进行了第三次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确认,最终确认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48760元。其后,被告穗港公司、中铁一局市政公司共支付过工程264272元(其中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代支付22万余元的工资,剩余少部分是被告穗港公司支付),另被告还要求扣除原告机械使用费11182元、扣房租水电费1000元、扣安全罚款900元以及工伤保险费用2254元,即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款项余额为人民币69152元。涉案工程在2020年底就已交付业主实际使用,早已实际通水运行,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穗港公司称是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穗港公司无法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余款,经反复追讨无果,原告只得起诉。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款理应全额支付,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且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理应与被告穗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是被告中铁一局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中铁一局公司对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的债务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支持诉求。
被告穗港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现阶段不存在任何拖欠行为。(一)2020年4月7日,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与答辩人签署《西塱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EPC)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将所***塱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EPC)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答辩人实施。(二)2020年08月0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西塱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EPC)项目消防工程(下称“案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答辩人实施。(三)2020年10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已完工程计价审批表》,确认被答辩人已完工工程价款为人民币348760元,结合答辩人提供的付款凭证显示,答辩人累计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4272元,连同代被答辩人垫付的15336元(含机械使用费11182元、房租水电费1000元、安全罚款900元、工伤保险费2254元),答辩人合计已向被答辩人支付279608元,已达到《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80%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四)根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2款“进度款按以下节点支付:乙方进场施工节点至2020年8月31日,甲方按乙方完成验收合格工程款的80%支付进度款,结算余款待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的约定,答辩人已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现阶段不存在任何拖欠行为。二、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被答辩人诉请支付工程结算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一)根据《关于加快完善厂区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显示,项目业主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仍在沟通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等相关事宜,案涉工程至今仍未办理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故根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被答辩人诉请支付工程结算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二)根据答辩人与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所签署的《西塱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EPC)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答辩人在该项目中的结算尾款也需待项目消防验收后才符合支付条件,因涉案项目至今未能完成消防验收,故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至今未向答辩人全额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故被答辩人也无权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余款。(三)涉案工程尚未办理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答辩人至今也尚未收到上手发包人支付的工程结算尾款,鉴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通过《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待项目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方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故被答辩人理应遵照执行,现阶段明显不符合支付条件,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答辩人更无需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中铁一局市政公司辨称:原告直接对接劳务合同是穗港消防公司。我们直接对接的穗港公司现在目前按照合同约定也是已经支付比例达到80%,剩余款项是要到正式的消防验收以后才给他进行支付,而且前提是他们要先把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是需要他们先开发票,然后到我们公司财务对账以后才能给他们,现在也是没有达到支付条件。
被告中铁一局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对涉案工程进场施工。2020年8月1日,穗港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乙方,承包方)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西朗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EPC)项目消防工程;工程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东西路西朗污水厂内;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及所有设备安装、设计图纸变更修改项目、甲方安排其它零星安装工程,主要是:A5区、A9区、A10区、A14区、A15区、A16区、A17区、A18区、A21区、A24区、A28区、A29区、避难通道1的自动报警系统,主线(槽),电气火灾系统等;承包方式: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机械、不包材料、**装调试、包进度/工期、包质量、***、**全、***施工、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验收合格标准、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工伤保险和劳保福利在内的形式由乙方承包;结算方式:1.甲方根据乙方施工内容,结算价款即为承包单价乘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2.进度款按以下节点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进场施工节点至2020年8月31日,甲方按乙方已完成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结算余款待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等等。2020年8月10日,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2020年10月14日,原告与穗港公司签署《已完工程计价审批表》,双方确认原告已完工工程价款为人民币348760元。穗港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4272元及代原告垫付了15336元(含机械使用费11182元、房租水电费1000元、安全罚款900元、工伤保险费2254元),穗港公司合计已向原告支付279608元,尚有劳务工程款69152元未付。
庭审中,原告***、被告穗港公司、中铁一局市政公司均确认中铁一局市政公司是总承包方,承包西朗污水厂二期新建工程和一期提标改造,该项目的发包方是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中铁一局市政公司把部分工程专业分包给被告穗港公司。另中铁一局市政公司陈述: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开始试运营,我方与业主方合同约定试运营期限为一年,之后正式进入质保期,试运营期间与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无关。消防验收它针对的是整个的一个消防系统,而不是单独只是原告劳务分包的这一小部分。
另查,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中铁一局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穗港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穗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支付劳务工程款。
未付部分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问题。依据合同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原告)进场施工节点至2020年8月31日,甲方(穗港公司)按乙方已完成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结算余款待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业主及监理是否已验收合格是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8月31日开始试运营,即使按中铁一局市政公司陈述,其与业主方约定的试运营期限为一年。现试运营期限已过,穗港公司无举证业主方及监理公司对原告施工部分工程提出质量问题,故本院推定业主及监理方对原告施工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穗港公司应向***支付剩余部分的劳务工程款69152元。对***主张的利息。因剩余部分的劳务工程款未付主要是双方对验收合格形式的理解不同所致,并非穗港公司故意拖欠,故本院酌情将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为原告起诉立案日(即2022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中铁一局公司的承责问题。因中铁一局市政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原告要求中铁一局市政公司、中铁一局公司对穗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中铁一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部分劳务工程款69152元及利息(利息以69152元为本金,2022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负担311元,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负担793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