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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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1765号之四
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东风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J8334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170号四楼(北塔)(部位:4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1083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50号1栋501房A区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G49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君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32-14号财富广场2号楼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YPJJ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东风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UPR3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与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郑州君道商贸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8.5元(已减半)、保全费1870元,合计4598.5元,由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娟娟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