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9726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170号四楼(北塔)(部位:420房)。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马坤,男,198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马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431.9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 哺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