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2639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东城段64号2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170号四楼(北塔)(部位:4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