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与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22民初2030号
原告: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349544211L。
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仁和新世纪1号楼2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81719266Q。
地址:方城县城关镇江淮人家12号楼4单元701室。
原告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请求被告支付电梯维修费3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是专业从事电梯安装、维护、电梯整体及配件销售业务,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和2019年11月8日将费用报销单交付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在经手人处签名,***作为审核人也在报销单据上签名,其领导也同意列支该笔费用给原告,然而,原告方多次找到被告交涉,均未果,无奈只有起诉维权。
被告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向被告提供有偿服务,该维护期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用31,000元。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和2019年11月8日将相关增值税报销发票交付给被告。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签字同意支付该款的“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合同书、增值税报销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清偿该款项。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清偿维护保养费31,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本案的事实应以现有的证据予以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永清电梯有限公司清偿电梯维护保养费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方城县家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