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香,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泰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戴朝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桂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泰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陈桂香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桂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春雨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