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26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载明注册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其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本案应当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1日,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同意选择由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并未载明合同签订地,亦未载明合同履行地。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市。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鉴于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不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