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7669号
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凯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益,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高燕
人民陪审员*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