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4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8110Q。
法定代表人:冷艳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53493031H。
法定代表人:蔡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6080235D。
法定代表人:唐守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61673744。
法定代表人:李可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视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公司)、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格索斯公司)、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雨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2.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要求广视公司和帕格索斯公司共同向我公司支付货款842412.57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改判支持我公司要求龙视公司就广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4.请求改判支持我公司要求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龙视公司负担律师费以及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5.一、二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龙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我公司与广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为居间服务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和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有名合同,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在本案中,我公司与广视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和五份《补充合同》,广视公司是双方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我公司向广视公司供应货物,广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我公司并不向广视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双方之间供应和结算的货物均是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的“金盏胶阿胶糕加价购组”“金盏胶府制贡品阿胶糕特惠组”“素甄坊六星新疆玉枣超值组”“于阁老原生态蜂巢蜜超值组”“悦桂轩绿满人间绿玉髓宽边手镯套组”等货物。经结算,广视公司欠付我公司的货款共计900088.41元,其中57675.84元的货款已经支付,剩余842412.57元货款尚未支付。其次,2017年1月24日,我公司与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签订的《三方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供应产品并附带订单给帕格索斯公司,由帕格索斯公司实现销售。由此可知,我公司与广视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广视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之间也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买卖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广视公司和帕格索斯公司签订《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3月,我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在此之前我公司与广视公司已经签订了《代销合同》和五份《补充合同》,而我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之间的合同早在2016年2月24日就已签订,根本就不需要广视公司居间提供服务。第三,从《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的合同名称及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是将原先分散的像我公司一样的供应商集中起来,由广视公司作为集成供应商向帕格索斯公司独家供应商品,广视公司在我公司供货价格的基础上提价3%销售给帕格索斯公司。经过集成之后,我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被切割为我公司与广视公司,广视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之间的独立的两个买卖关系,上述3%费用是广视公司“倒卖”货物的差价,该费用并不从我公司应得的货款中扣除,是否收取该费用也不影响我公司应得货款的数额。2017年6月10日对账表确认单、2017年6月12日付款计划书体现的是我公司、广视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三方对账的结果,并不改变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4214号公证书附件第6页显示,842412.57元的货款是广视公司欠付的,该证据也无法改变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都没有委托广视公司从事居间服务的意思表示,进货及销售与否并不是认定我公司与广视公司之间居间服务关系的事实依据。第四,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购买方及税率等内容是判定我公司及广视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我公司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方,广视公司是发票中的购买方,而且税率适用的是货物买卖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我公司与广视公司之间系居间服务法律关系,那么广视公司应当是销售方,我公司才是购买方,适用的税率也应当是现代服务6%的税率,但事实并不如此。而且,广视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3张增值税发票,其中1份是我公司开具给广视公司的,2份是广视公司开具给帕格索斯公司的,该3份发票亦证明三方之间形成了两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案涉交易的卖方和买方,错误地将买卖法律关系认定为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还存在货款数额认定不清、对自愿处分债权数额的认定过于随意、举证责任分配不严格、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等问题,应予纠正。首先,我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不仅要求帕格索斯公司支付由其单独承担的277673.53元的货款,同时还要求帕格索斯公司与广视公司一起,共同偿还842412.57元的货款,两项货款合计1120086.1元。一审判决仅认定帕格索斯公司欠付货款数额为1020335.42元,其遗漏了(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4629号公证书附件第14页载明的在对账之后新增的101110.68元的货款,忽略了再对账之后减少的1360元的账扣费用,帕格索斯公司欠付货款总额应为1120086.1元(1020335.42元+101110.68元-1360元)。其次,我公司从未放弃或者免除帕格索斯公司的债务,对买卖法律关系还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并不导致我公司“自愿处分债权数额”的法律后果。而且,广视公司是842412.57元货款的主债务人,帕格索斯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付款计划书中承诺偿还包括842412.57元货款在内的款项的行为,内容明确,意思坚决,应当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即便该等行为存在因人事错误而不构成债务加入的可能性,该份付款计划书也不能同时产生既免除广视公司付款义务,又免除帕格索斯公司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因为该付款计划书的存在,842412.57元的债务就凭空消失了,一审判决对于我公司自愿处分债权数额或免除债务的认定过于随意。第三,龙视公司是广视公司的一人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广视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广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龙视公司未尽举证责任的情形下,一审判决未严格分配举证责任,即以广视公司正常经营为由,驳回我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四,我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律师费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主张,但一审判决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评价和审理,应予纠正。虽然《代销合同》第十六条仅有在我公司违约时,我公司向广视公司赔偿律师费等款项的约定,但该合同是广视公司和帕格索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约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我公司的责任,免除了广视公司的责任,我公司有权向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龙视公司主张20000元的律师费损失。因广视公司违约引起了本案的诉讼,我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为3390元,该等费用系我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广视公司、龙视公司和帕格索斯公司应予赔偿。
广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深圳雨沛公司之间并非真实意义上的买卖关系,通过深圳雨沛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我公司只是充当了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所斯公司之间服务作用,在与深圳雨沛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未向深圳雨沛公司赚取过利润,只是向帕格索斯公司收取了3%的服务费,除此之外,我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环节中未有任何其他盈利活动。在《三方补充协议》中也可以看出,我公司是在收到帕格索斯公司相应尾款后,再向深圳雨沛公司支付,具体的时间及内容另行约定,在付款协议中,也可以看出深圳雨沛公司是同意由帕格索斯公司作为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主体。结合各方证据可以真实的还原交易链条,我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其真实的交易双方应为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即便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三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付款计划书,也可以看出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且深圳雨沛公司已经同意由帕格索斯公司作为付款的主体承担责任。
龙视公司辩称,广视公司为独立法人,我公司的投资义务尚未到期,广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义务,不应当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帕格索斯公司未答辩。
深圳雨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2.帕格索斯公司向深圳雨沛公司返还商品售后质量保证金5000元;3.帕格索斯公司向深圳雨沛公司支付货款277673.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广视公司和帕格索斯公司共同向深圳雨沛公司支付货款842412.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第2、3、4项款项合计为1125086.10元;5.龙视公司在其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向深圳雨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均由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龙视公司、邱传斌、任冬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4日,深圳雨沛公司(乙方)与帕格索斯公司(甲方)签订《代销合同》,约定甲方以代销形式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产地、条形码、规格型号、费用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确定,双方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代销30天,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对对账单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内容持有异议,乙方须于当月结算付款前提出,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异议内容的解决方案及确定应结算货款的金额,甲方向乙方收取商品售后质量保证金5000元,直接从结款金额中扣取。质保金于乙方清场后12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此后,双方于2017年3月1日再次签订《代销合同》,该合同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结算账期与时间为每月10日出上个自然月的妥投回款对账单,20日截止收取发票,截止收取发票日后的第7个工作日进行放款结算(遇节假日顺延)。
后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24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1日签订《补充合同》3份,进一步确定约定了于阁老原生态蜂巢蜜超值组、阿尔帝风味海蜇头超值特惠组等相关商品型号、返利、配送安装等内容,经销方式为全通路,包括电视、网站、型录、地面销售等方式,约定商品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及时将甲方《提货券》所示商品配送至顾客处,并承担全部物流费用,并约定了增值服务项目等内容。
2016年12月16日,深圳雨沛公司(乙方)与广视公司(甲方)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商品或服务的委托,通过甲方运作的渠道进行销售,所售商品的品名、产地、条形码、单价、费用等内容由乙方负责。2017年1月24日,深圳雨沛公司与广视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合同内容与2017年度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此后,深圳雨沛公司与广视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22日签订5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深圳雨沛公司及帕格索斯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2017年3月广视公司(甲方)与帕格索斯公司(乙方)签订《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约定2017年3月11日起,播出时间段正式定在山东电视生活频道,每周一至周五22点至24点,周六周日22:10至23:10时段,甲方将该时段的集成运营权交由乙方行使,乙方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内,依托该栏目资源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互联网经营活动等。合作执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名义上甲方是商品供应方,乙方协助甲方与供应商签订《代销合同》,乙方负责运营销售,依据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代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当期账期内已妥投回款所有商品(大家电与特殊商品,黄金汽车等)供应价格总额的3%,大家电与特殊商品(黄金、汽车等)服务费标准为:当期账期内已妥投回款大家电商品供应价格总额的0.3%。乙方按照甲方与供应商签署的商品《代销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提前3个工作日将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按照实际供货价格依据商品《代销合同》中约定支付给供应商,乙方需以所有妥投商品(大家电及特殊商品除外)供应价格总额上浮3%与甲方结算。
2017年1月24日,深圳雨沛公司(乙方)与帕格索斯公司(丙方)、广视公司(甲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对上述《代销合同》、《补充合同》及《继承供应商运营合同》的相关条款进一步作出补充,明确三方共同认可并执行的合作模式是乙方供应产品并附带订单给甲方,甲方供应产品并附带订单给丙方,丙方实现销售,到达代销合同规定账期,甲乙丙三方对账确认无误后,丙方将相应款项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丙方账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付给乙方,发票开具时间和开支内容由对应双方商定。
深圳雨沛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帕格索斯公司交纳质保金5000元,帕格索斯公司出具同等数额的收据一张,深圳雨沛公司称该质保金顺延至2017年度《代销合同》,现仍未退还。
深圳雨沛公司提交2017年6月10日对账表确认单一份,该表格对悦桂轩绿玉髓手镯299、东甄楼传统五香扒鸡、于阁老原生态蜂巢蜜等22种产品的入库数量、退货数量、已结算数量、未结算数量、销售单价,欠货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了确认,在表格底部备注:帕格索斯公司截止到2017年6月7日欠深圳雨沛公司的货款共计1020335.42元,其中919482.36元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2017年3月20日和2017年4月20日送达客户手中。落款处由对账双方会计王凌、程盼盼签字。
深圳雨沛公司提交2017年6月12日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帕格索斯公司累计欠深圳雨沛公司1020335.42元,帕格索斯公司承诺在收取完深圳雨沛公司发票后(该发票有891251.93元由帕格索斯指定开具给广视公司)在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完毕。落款处由帕格索斯公司代表邱传斌签字,广视公司代表任东杰签字,深圳雨沛公司代表冷艳霞签字。
深圳雨沛公司提交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4214号公证书,证实其通过110843081@qq.com邮箱向“帕格索斯核算”邮箱发送财务核算函,证实2017年6月7日,深圳雨沛公司方对账人员王凌,帕格索斯公司对账人员程盼盼,经过双方全天对账,截止2017年6月10日帕格索斯公司尚欠深圳雨沛公司货款1020335.42元,还有199108.66元尚未对清。2017年6月12日,就欠款还款事宜,帕格索斯公司代表邱传斌,深圳雨沛公司总经理冷艳霞,广视公司傅煜冰均签字确认于2017年7月25日之前结清。
深圳雨沛公司提交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4629号公证书,载明通过登录原告工作人员的QQ邮箱110843081@qq.com,证实深圳雨沛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帕格索斯核算”邮箱发送了对账内容:2017.6.7核对的所欠货款是1020335.42元,其中有1360元账扣费用,实际应付款金额为1018975.42元,2017年8月4日新增货款101110.68元,截止到2017年8月10日,帕格索斯公司共计欠深圳雨沛公司货款是1120086.1元(两次对账结果的合计数),“帕格索斯核算”邮箱回复:对两次对账结果,实际需付款金额核实无误。
该公证书另固定发件人为“山东广视未来”的邮件3份,系深圳雨沛公司与广视公司2017年2月、3月的对账结算单,结算金额共计891251.93元。2017年5月25日广视公司向深圳雨沛公司支付57675.84元的货款,后深圳雨沛公司提交2017年6月份与广视公司结算单,称广视公司后新增欠款8836.48元,综上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广视公司欠付深圳雨沛公司货款为842412.57元(891251.93元-57675.84元+8836.48元)。广视公司对上述邮箱不予认可,称其仅系中间商,实际欠款人为帕格索斯公司。
龙视公司是广视公司的一人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百分之百,出资认缴时间2020年9月9日。深圳雨沛公司为参加诉讼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帕格索斯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诸项诉讼权利。本案中,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分别与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深圳雨沛公司提交的《三方补充协议》、2017年6月10日对账表确认单、2017年6月12日付款计划书及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421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可证实深圳雨沛公司与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之间实际合作模式是广视公司作为地方电视频道运营商,系将频道运营权交由帕格索斯公司行使,其作为名义上的商品供应方与深圳雨沛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实际系由帕格索斯公司负责进货、频道运营并销售货物,到达《代销合同》规定账期,三方对账确认无误后,由帕格索斯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广视公司,广视公司收取货款额3%的频道管理费用后支付给深圳雨沛公司。由此可知,广视公司系中间服务商,并不参与进货及销售。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广视公司系居间服务关系。
深圳雨沛公司主张解除与帕格索斯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及《补充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雨沛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10日对账表及还款计划书可证实帕格索斯公司累计欠深圳雨沛公司1020335.4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帕格索斯公司未履行给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深圳雨沛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代销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帕格索斯公司返还质保金5000元,予以支持。
对于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广视公司支付其货款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广视公司作为中间服务商,并非买卖关系的主体,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其返还货款842412.57元及逾期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帕格索斯公司支付其货款277673.53元,该主张系其对债权数额的自愿处分,予以支持。帕格索斯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以277673.5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予以支持。此外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因债务加入应对广视公司货款842412.57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之间所确认的其他债权债务数额,因深圳雨沛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深圳雨沛公司可另行主张。
深圳雨沛公司主张龙视公司在其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龙视公司系广视公司的一人股东,但广视公司并非涉案债务主体,且正常经营,故该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雨沛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签订的2016年2月24日《代销合同》、2017年3月1日《代销合同》及2016年2月24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1日签订的3份《补充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帕格索斯公司返还深圳雨沛公司保证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帕格索斯公司支付深圳雨沛公司货款277673.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帕格索斯公司支付深圳雨沛公司逾期利息,以27767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深圳雨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深圳雨沛公司负担11180元,帕格索斯公司负担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帕格索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深圳雨沛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程盼盼与帕格索斯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一份,拟证明程盼盼是帕格索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对账单和往来邮件中,对相关货款的确认对帕格索斯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广视公司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事实上委托了帕格索斯公司对货款的核算,程盼盼的确认同样适用于广视公司。
证据二、广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付/傅煜冰是广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付款计划书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广视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证据三、帕格索斯公司和广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帕格索斯公司和广视公司就《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发生争议,该份合同已经处于解除或终止的状态,广视公司应当支付深圳雨沛公司的到期应付款。
广视公司、龙视公司主张证据一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认可,2016年付/傅煜冰是否为法定负责人和联络人庭后落实。对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而且该裁定是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不能证明广视公司与帕格索斯公司是否解除《集成供应商代运营合同》。
龙视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2019年出具的广视公司的审计报告两份,拟证明广视公司自开始营业以来,其财产与龙视公司是独立的,广视公司单独核算、独立经营。
深圳雨沛公司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2019年出具的审计报告附注所记载的情况不属实,公司名称以及是否上诉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不具有客观性。审计报告可以初步证明龙视公司与广视公司财产独立。
深圳雨沛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的842412.57元货款应由龙视公司承担(具体理由在本院认为中阐述),故对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龙视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两份,能够证明广视公司与龙视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深圳雨沛公司上诉主张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货款101110.68元,其在一审中将该货款认定为广视公司所欠货款842412.57元的一部分,并主张帕格索斯公司系对广视公司债务的加入,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应对广视公司的842412.5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中,深圳雨沛公司认可该101110.68元货款系帕格索斯公司单独所欠,与广视公司无关。
审计报告显示,广视公司与龙视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广视公司、龙视公司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未有合同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深圳雨沛公司提交其与广视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代销合同》、《补充合同》,主张其与广视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深圳雨沛公司提交的帕格索斯公司出具的对账表确认单,明确载明了帕格索斯公司截止到2017年6月7日欠深圳雨沛公司的货款共计1020335.42元。该对账表确认单载明了深圳雨沛公司主张的货款系帕格索斯公司所欠,深圳雨沛公司接收了该对账表确认单并作为证据提交,表明其认可了帕格索斯公司出具的对账表确认单。同时,深圳雨沛公司、广视公司、帕格索斯公司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书,明确载明了帕格索斯公司累计欠深圳雨沛公司1020335.42元,帕格索斯公司承诺在收取完深圳雨沛公司发票后(该发票有891251.93元由帕格索斯指定开具给广视公司)在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完毕。付款计划书亦明确了本案所涉的货款系帕格索斯公司所欠,深圳雨沛公司向广视公司开具发票系受帕格索斯公司的指定,付款计划书并未明确广视公司的付款责任,可见深圳雨沛公司对此应系明知和认可广视公司不具有付款义务的,否则其不可能在该付款计划书中签字确认。综上以上分析,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的842412.57元货款不应由广视公司偿还并无不当。鉴于广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深圳雨沛公司请求龙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对深圳雨沛公司上诉主张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货款101110.68元,其在一审中将该货款认定为广视公司所欠货款842412.57元的一部分。二审中,深圳雨沛公司认可该101110.68元货款系帕格索斯公司单独所欠,与广视公司无关。鉴于一审中深圳雨沛公司对该部分货款主张应由帕格索斯公司连带偿还的理由,系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对广视公司的该部分债务的加入,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应对广视公司的842412.5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前述分析,本案所涉的842412.57元货款不应由广视公司偿还,应由帕格索斯公司偿还。深圳雨沛公司在一审中请求帕格索斯公司偿还842412.57元货款的基础不存在,故其请求帕格索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因深圳雨沛公司并未直接请求帕格索斯公司清偿842412.57元货款,一审判决要求深圳雨沛公司对该部分货款另行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雨沛公司主张帕格索斯公司、广视公司、龙视公司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未有合同依据。
综上,深圳雨沛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第五项判条内容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用的判条,即“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2月24日《代销合同》、2017年3月1日《代销合同》及2016年2月24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1日签订的3份《补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7673.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7767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180元,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帕格索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变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驳回原告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元,由上诉人深圳雨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潇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