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11075号
原告:广州廓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兴宏街4号(1号厂房)1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至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21号楼03号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廓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至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廓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廓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廓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2元,由原告广州廓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叶丽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