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115执恢119号
沧州市新华区玉龙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
关于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5执恢119号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确认,你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15执恢119号之一
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你司与沧州市新华区玉龙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沧州市新华区玉龙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没有履行,经你司申请,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5执恢119号立案执行。经你司确认,被执行人沧州市新华区玉龙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