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雷秋兰周召平与忠县水务服务中心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召平,男,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秋兰,女,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伦顺,重庆市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水务服务中心,住址: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086348509W。
法定代表人:何正雄,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斯平,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住址: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301号2幢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598468。
法定代表人:何厚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刘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11幢2单元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2955077P。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周召平、雷秋兰因与被上诉人忠县水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务中心)、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召平、雷秋兰的上诉理由:1、一审遗漏其查明的事实。对涉案山坪塘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设计单位没有现场勘测、没有设计图纸、涉案山坪塘存在正左、右侧及后侧无安全防护栏,且有隐形小道进入塘内等隐患遗漏。2、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属特殊侵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三被上诉人对周某某不慎掉入塘内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水务中心二审辩称:1、一审法院并未遗漏事实,而是查明了涉案山坪塘设有警示标志,新修山坪塘是参照的整治标准,坝顶及靠近人行通道一段修建了水泥防护栏,均能达到相关标准。不存在隐形小道,有专门小道进入山坪塘。2、设计单位有设计图,今天可以提供设计图,共有五套典型图,经过勘察后各地按最适合图案施工。3、至于设计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通过鉴定完成。还要证明存在有因果关系。4、本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解释十六条,不是维护或管理责任,均与本案不相符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二审辩称:1、涉案山坪塘设计参照相关整治标准,符合要求,且已经过竣工验收,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2、周某某之死系其到涉案山坪玩耍以及二上诉人监护不力所造成,与山坪塘设计和其他因素没有关系。3、适用特殊侵权不能任意适用,应由上诉人证明设计有问题,且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周召平、雷秋兰一审诉讼请求,2015年9月,忠县水务服务中心在忠县涂井乡涂家村一组修建忠县三峡后续农田灌溉凼凼山坪塘工程项目,该工程由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设计,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2015年10月完工,管护单位为涂井乡涂家村委会。该工程项目位于四面环路的人行大道和公路交汇处。该工程虽然完工,但投入使用时就存在严重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2017年4月1日下午6点左右,居住在忠县涂井乡坪山场上的二上诉人之子周某某(10周岁)与小朋友袁某某、周某某2在该山坪塘内背坎水泥坝玩耍时,不慎掉入塘内溺水身亡。事发后忠县公安局石宝寨派出所到现场出警,死者父母和姐姐、姐夫当日从务工地深圳龙岗回家处理后事,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无果。为维护上诉方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水务中心、设计院、大伟公司连带赔偿二上诉人因其子周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898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4日,忠县水务局与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签订《忠县涂井乡友谊村、青坪村、龙滩村、沙河村、涂家村农田灌溉工程初步设计合同》,后与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忠县三峡后续农田灌溉工程项目(一标)与重庆万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忠县三峡后续农田灌溉工程项目(一标),该工程包括本案涂井乡涂家村一组的凼凼山坪塘,2015年10月完工,2016年2月3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移交给涂井乡人民政府管理,要求其建立管护制度,及时移交有关村社,明确权属落实安全等管护责任。该山坪塘的坝顶及塘坝的右这边靠近人行道路的一段均修了水泥栏杆,取水口有梯子设立了警示标志,取水口池塘对面是公路,池塘四周有0.8米至2.2米不同宽度的水泥坝,水泥坝边有杂草。
2017年4月1日早上,周召平、雷秋兰之子周某某(生于2006年10月13日)随其祖父母从坪山回老家涂井乡涂家村一组,与邻居小朋友袁某某、周某某2一起玩耍。下午6点左右,周某某向袁某某、周某某2一同耍到池塘附近,三人就进入该山坪塘内取水口对面背坎水泥坝,周某某说池塘有乌龟还是团鱼,就从流水沟处池塘边去捉,掉入塘内溺水身亡。事发后忠县公安局石宝寨派出所到现场出警,对周某某祖父做了调查笔录,二上诉人当天从外地返回处理丧事。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实地查勘了池塘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该山坪塘系忠县三峡后续农田灌溉工程项目之一,经初规、论证、立项,由设计院设计,水务中心发包给大伟公司承建,于2015年3月动工,2015年10月初步验收、2016年2月3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水务局、涂井乡人民政府、涂家村委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并交涂井乡人民政府管理,上诉人主张该山坪塘设计、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无确凿证据证实。周某某之死系到池塘边去玩耍捉鱼所致,有袁某某、周某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及忠县公安局石宝镇派出所询问周康帆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事故后果系二上诉人监护不力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二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召平、雷秋兰要求忠县水务服务中心、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周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8981.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5元(上诉人已预交1412元),由周召平、雷秋兰负担。
二审中,本院围绕周召平、雷秋兰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理。周召平、雷秋兰二审对诉讼请求明确为因涉案山坪塘移交前设计、施工就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对涉案山坪塘是否有设计图提出质疑。水务中心对此认为除坝顶以外,有人通行需要的地方也有护栏,其他未设置地方是因为有其他天然障碍物。该山坪塘系灌溉工程,验收合格后,当场就移交给当地政府。
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外,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山坪塘系忠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当地农田灌溉而修建的惠民水利工程。经查,2012年底,重庆市忠县水务局将包括涉案山坪塘在内的5村农田灌溉工程的初步设计委托给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进行勘测设计,2013年9月双方签订正式农田灌溉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技术标准要求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2015年初,水务中心将该灌溉工程交由四川伟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15年4月忠县三峡后续农田灌溉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室发文给设计院,要求依据《重庆市山坪塘整治质量管理技术手册》(渝水民生[2014]10号)的标准,对设计施工图予以交流,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变更确认后制定出正式的施工典型图。2016年3月涉案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忠县涂井乡人民政府维护管理。通过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涉案山坪塘系经过严格的勘测设计后再行按图施工,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山坪塘无施工图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据一审已查明,该山坪塘边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坝顶及有人通行需要的地方均修筑了防护栏,且该山坪塘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已移交相关部门维护管理,能够证明涉案山坪塘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周召平、雷秋兰上诉认为该山坪塘设计、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理由尚缺乏证据证实。综上,因涉案事故系周某某等三小孩擅自进入塘边玩耍所致,并非山坪塘的设计及施工存在缺陷所致。周召平、雷秋兰应对其自身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90元,由周召平、雷秋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盛建华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黄能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毋向娟
书 记 员 何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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