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达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2614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达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新城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3元,保全费1476元,共计3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