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2614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达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新城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湘0102民初126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中支行82×××25、82×××79以及82×××52共计三个账户内的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中支行82×××25账户、82×××79账户以及82×××52账户,共计三个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