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822执保41号
***:
***、***、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822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54000********予以冻结,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1495.22元;对被申请人湖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54000********予以冻结,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0元;对被申请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54000********予以冻结,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1190.92元;对被申请人***在6210813050000063280予以冻结,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433.11元;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4784予以冻结,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0元;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909××××3603予以冻结,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244860.59元;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