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2民初338号
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北侧石碁村第一工业区自编10号楼802、806、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7956Q。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洋,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4UN4BWX3。
法定代表人:刘城杰。
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计3130元,由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