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与广东弘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2民初338号
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北侧石碁村第一工业区自编10号楼802、806、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7956Q。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洋,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4UN4BWX3。
法定代表人:刘城杰。
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计3130元,由原告广州建储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