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2270号
原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官渡镇华东村横江岭(翁源六里糖厂科研楼)翁源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华,女,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99.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349.71元,由原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杨学军
人民陪审员 李对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叶碧青
书 记 员 徐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