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02执保210号
申请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原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000437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7225790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921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921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