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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6执28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11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执2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丁发生
书记员 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