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

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黄建芬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
法定代表人: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堂、胡云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建芬,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芬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建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618,398.41元,承担执行费104,018元。但被执行人黄建芬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芬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8号江景大厦28层B号房屋,上述房屋权属存在瑕疵,还有待查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建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618,398.41元及利息,执行费104,0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建芬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0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芹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