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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1061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