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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0619号 原告:**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金与被告***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28日,原告**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