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0619号
原告:**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金与被告***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28日,原告**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