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林,该管理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丁敏,该队负责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确认合同效力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45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