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杭州亿方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303民初4790号
原告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智盟江苏公司)与被告杭州亿方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亿方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云智盟江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昂、王权,被告杭州亿方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然、阎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云智盟江苏公司与被告杭州亿方云公司签订的《徐州、淮安、连云港区域分销商代理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取得被告授权,代理被告在徐州、淮安、连云港区域销售亿方云产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原告并未销售涉案亿方云产品,被告亦未向原告指定的客户开通相应的服务。原告陈述其向被告缴纳的15万元款项为预付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合同亦未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本院认定该笔款项性质为销售回款。结合被告庭审中陈述“销售回款是代理商向客户出售亿方云产品后按照协议上的折扣价格向我方支付的货款,我们之所以要求代理商原告每季度支付15万元销售回款是对代理商也就是原告销售能力的考核。如果没有销售产品代理商不需要向我们支付任何款项”,对于该笔15万元款项,被告应返还原告。原告虽主张返还款项的性质不当,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在此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纠正,对于原告要求返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相应合同依据,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亦存在未按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云智盟江苏公司原企业登记名称为中云智盟系统集成江苏有限公司,2019年8月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称。 2018年6月原告(乙方)与被告杭州亿方云公司(甲方)签订《徐州、淮安、连云港区域分销商代理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成为亿方云徐州、淮安、连云港区域分销商,从事亿方云企业文件存储:与协作系列产品服务的销售,包括公有云产品服务、混合云产品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区域代理的首次授权期为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协议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约定:1.甲方的基本权利1.1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代理政策及产品价格;1.2指导并考核乙方的业务指标达成情况;1.3当乙方的销售及市场行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时,有权对乙方实施指导、劝告、警告、直至取消区域分销资格等处罚措施;1.4当乙方人员无法胜任渠道拓展和销售工作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1.5在渠道建设和市场推广时获得乙方的支持与配合;1.6当发生项目冲突时,协调各销售主体之间的关系。2甲方的基本义务2.1负责亿方云平台的日常运营、产品升级等相关工作,确保良好的客户体验;2.2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销售、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渠道销售及运营服务能力;2.3根据区域内市场情况及客户发展情况决定对区域市场的选产投入,以支持乙方在区域内的渠道开发和销售活动;2.4及时为乙方客户开通亿方云文件管理平台服务,确保客户的使用和服务体验;2.5甲方安排人员与乙方进行对接,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行情的沟通、亿方云内部信息传递、人员培养与培训、客户梳理与项目分析、项目支持等工作,以利于乙方更好的开展业务;2.6对乙方提交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乙方信息用于合作以外事项上。协议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约定:1乙方的基本权利1.1在甲方指导和协助下,以甲方苏北地区分销商名义,发展授权区域内核心经销商;1.2享受甲方在协议中承诺的各项服务与支持;1.3获得专属推广二维码;1.4享受区域分销商的价格及折扣体系;1.5得到甲方提供的市场推广支持;1.6获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持与人员培训,组建渠道销售团队;1.7有权及时了解甲方新产品信息和市场政策;1.8获得自用的甲方产品服务特价购买权利;1.9享有获取本协议约定的收益权利。2乙方的基本义务2.1根据甲方渠道政策,在授权销售区域内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配合甲方的渠道销售计划,至少每季度举办一次市场活动,参与渠道数不少于10家;2.2协助亿方云公司在授权区域内发展核心经销商;2.3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和业绩指标要求,按时向甲方付款;2.4在公司内部推广使用甲方产品,以利产品学习和客户交流;2.5设立不少于3人的渠道销售团队进行甲方产品服务的渠道推广和销售工作,专职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的培训及通过甲方资格认证;2.6应适时收集市场情况和客户反馈,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2.7乙方应按期(每周一次)向甲方汇报该产品的销售状况、销售数据、当地市场动态等,以便双方共同拟定下一步销售计划;2.8乙方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与甲方其他经销商进行恶意竞争,特殊情况需向甲方报备,由双方充分沟通后确定客户跟进方式;2.9及时向下达客户服务开通订单,确保客户体验;2.10接受甲方对其亿方云产品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审核与监督;2.11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甲方品牌形象或公司利益的活动。协议第四条业绩考核指标及奖励约定:1.乙方按照销售回款指标进行考核,销售回款需按季度向甲方支付……2.乙方协议期间总回款指标为60万元,回款分解到4个季度执行,其中第一季度回款15万,第二季度回款15万,第三季度回款15万,第四季度回款15万,每季度回款不得晚于当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协议第六条支持政策约定:1.市场推广支持1.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区域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市场策划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配合适当投入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1.2在甲方统一策划和组织的区域推广活动中,甲方将邀请当地的核心代理共同参与,以加大对区域客户的宣传;1.3在代理商组织开展的甲方产品推广活动中,甲方将在产品、人员、技术、宣传资料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2.销售支持2.1甲方可以将所获的乙方授权区域内的用户转交给乙方;2.2甲方在协议期间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指导(包括售前人员、方案、工具、报价等)。3.培训支持甲方会不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并会通知乙方参加,乙方如需参加在甲方现场的培训只需提前申请即可,不收取任何费用。4……协议第七条约定:首次或做期限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合作期限暂定为1年,除非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期满后,双方关系及本协议自动终止,在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继续开展合作……。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15万元。被告认可在授权期限内未收到原告提交的客户订单,没有为原告的客户开通过服务。在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该笔款项性质为预付款,被告不予认可,陈述该笔款项性质为销售回款,销售回款是代理商向客户出售亿方云产品后按照协议上的折扣价格向我方支付的货款,我们之所以要求代理商原告每季度支付15万元销售回款是对代理商也就是原告销售能力的考核。如果没有销售产品代理商不需要向我们支付任何款项。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履行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顺丰快递查询反馈的邮件截图及附件,主张其已向原告寄送过培训资料及宣传物料。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亿方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返还销售回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51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830元,由原告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830元,被告杭州亿方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人民陪审员  汪安全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