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303民初7357号
原告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智盟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信数据公司”)、第三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水务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云智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一鑫,被告武汉华信数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兵,第三人首创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美、李文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徐州首创供水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项目所需要的设备共计73万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被告收到第三人给付的项目对应款项当月,原告开具合同总额50%的发票(365000元),被告收到发票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经庭审核对被告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对于余款分两步给付,1、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被告收到第三人对应付款后的当月,原告开具合同总额的45%(328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被告在收到发票的五日内支付款项;2、三年保修期满,被告收到第三人质保金的当月,原告开具等额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5%的质保金(36500元)。原告提交的设备到货、调试验收合格证明单可以证明原告所供货物经检查均为合格,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对于被告辩称其已完成项目的软件开发,第三人拒绝验收从而导致延误原告的付款的观点,本院认为第三人陈述其已将款项付给原告至110万元,剩余款项未付的原因是被告未完成二次供水采集的软件开发,第三人业已委托他人开发该软件,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关于后期软件开发的问题并不是被告以此来作为拒绝向原告付款的理由和原因。原告的供货、开具发票的义务已经完成,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剩余货款36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进行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经双方同意,由甲方买进,乙方售出系列设备:1、机房材料与设备,见附表清单,1批,单价172755元,总价172755元。2、UPS系统,见附表清单,1批,单价88412元,总价88412元。3、新风系统,见附表清单,1涛,单价33864元,总价33864元。4、防雷接地系统,见附表清单,1套,单价15012元,总价15012元。5、会议室家具,见附表清单,1批,单价50203,总价50203。6、计算机及空调,见附表清单,1批,单价47700元,总价47700元。7、拼接屏系统,见附表清单,1套,单价322054元,总价322054元。合计730000元。2、交货期限:2.1交货周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付使用,且在验收交付前需进行24小时老化质量测试。2.2交货周期的起始时间以合同生效日期为准。2.3乙方承诺完全按照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程。乙方负责人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将甲方所需的设备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联系人为李文登。乙方承担的工程安装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接收完毕,逾期视为已接受。货物的验收:由乙方验货后提供装箱清单,甲方在安装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开箱按清单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格条件不符,甲方必须进行更换,以使所供货物符合合同品质约定条件。合同签订之后,在甲方收到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项目的对应付款后的当月,乙方开具合同总额的50%,即叁拾陆万伍仟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作为预付款。在项目(供水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验收合格之日(包括该日)起,甲方收到徐州首创项目对应付款的当月,乙方开具合同总额的45%,即叁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5%,即叁万陆仟伍佰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三年保修期满,在甲方收到徐州首创项目质保金后的当月,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若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则违约方按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或法律许可的最大利息率计算支付给另一方,合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原告提交《设备到货、调试验收合格证明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单位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包单位为被告,项目经理为杨伟,供货单位为被告,申请人为杨伟,设备到货验收日期为2017.6,设备调试验收日期为2017.8.3,检查项目1.机房装修改造,合格;2.UPS系统,合格;3.新风系统,合格;4.防雷接地系统,合格;5.会议室家具,合格;6.计算机及空调,合格;7.拼接屏系统,合格。供货方有项目负责人赵彬签字,总包方技术负责人有杨伟签字,项目负责人有赵彬签字,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孟波签字,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李文登签字。 原告提交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张,被告在2017年6月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65000元。 原告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张,证明第三人已向被告付款1100000元。 被告及第三人提交《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系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约定项目名称为徐州首创供水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内容为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需求进行徐州首创供水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工作,上线试运行调试及售后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30万元整,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包括该日)起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50000元,第二次付款: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及585000元。第三次付款,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包括该日)3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65000元。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第三人已向被告付款110万元。对于余款未付的原因,第三人陈述系因被告未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二次供水采集的软件未开发到位,且该部分软件开发工作已经委托他人进行。被告则陈述其已依约完成整个项目并提交验收报告,第三人拒绝验收、付款,故导致其无法向原告付款。 原告提交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票号分别为59695561、59695562、59695563、59695564、60943365、60943366、60943367、60943368、60943369,拟证明其共计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48628.14元。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云智盟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货款365000元及违约金14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被告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婷 人民陪审员  徐雯雯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书 记 员  侯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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