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中房电脑城市场3楼特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派出所桥北居委会金域天下20栋702号。身份证号码:4305231971041872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水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