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853号之二
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228号中房蓝色干线1301号。
法定代表人韦莉。
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深圳市鑫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中粮云景广场2栋2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丽明。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保全费126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73元,由原告株洲市环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
人民陪审员 谭秋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秋艳
书 记 员 晏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