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河北华明门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辛中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任劳人仲案裁字[2017]第30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华明门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