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6民初1208号
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裕隆嘉园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玖,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南县城黄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江田,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门业)与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森华门业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文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