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高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1809号
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桂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9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国瑞,董事长。
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计4863元,由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瑞起
人民陪审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赵士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洪娟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1809号
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桂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9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国瑞,董事长。
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计4863元,由山东高***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瑞起
人民陪审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赵士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