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6财保126号
申请人: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0万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