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82民初416号
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男,37岁,住辽宁省阜新市。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