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82民初416号 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男,37岁,住辽宁省阜新市。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