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82民初416号 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男,37岁,住辽宁省阜新市。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