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82民初2339号 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男,42岁,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乡,***。 案由:定作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九华粮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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