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西继迅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许昌西继迅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四川俊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5566号之一
申请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2单元20层17-20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申请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5566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申请人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