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867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
被执行人:**迷你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大街6号尖莎咀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国峰。
被执行人:常州市毕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常州天安数码城15幢甲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在执行*****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迷你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毕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特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迷你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毕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银行存款4835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颖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