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西继迅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384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女,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市源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工业三路与圣亚路交汇东南。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源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各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88元,减半收取计264.94元,由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