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闫利华
被执行人:崔宝刚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守文
被执行人:刘在英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利华、崔宝刚、***、唐守文、刘在英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济南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3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到位24900元,已过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鲁爱军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