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澳某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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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0879号



原告: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卫东村(草庵)鼓楼下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H5MKXW。




法定代表人:郑佳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315号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2725XJ。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被告青岛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慈溪市矶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许银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施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