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有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3099号
原告:天津市有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津赤路1号汉高洗涤剂厂西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天津市有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