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杨学吉,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马永昌,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了杨学吉的保单现金价值及银行账户存款共计***元,划拨了马永昌银行账户存款***元,划拨了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上述款项中含判决的各种费用***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迟延履行金元***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