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07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马永昌,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强制划拨了***的保单现金价值及银行账户存款共计***元,划拨了马永昌银行账户存款***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30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