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292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元及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合计**元(被执行人***对其中**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7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接此通知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7月23日、7月27日、10月9日、11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根据反馈信息,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因款项极少,本院暂不予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款项极少,本院暂不予划拨;于2021年11月29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的保单现金价值**元;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名下无保单信息;
上述提取款项合计**元,本院扣取执行费**元,剩余款项**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三、于2021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为鲁K6××××号江铃牌轿车进行了查封,因前述车辆查无下落,未能进行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线上反馈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名下有车号为鲁K2××××号江淮牌轿车,购置年限较长,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有价证券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四、于2021年7月27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五、于2021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因***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不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鲁10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二、终结(2021)鲁10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山东森元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