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

1761盱眙方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7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盱眙方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盱眙县桂五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住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曙光村。
投资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盱眙方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盱眙方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盱眙方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