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4337号
原告: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5738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曙光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豆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MA776BCW73,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七团11连。
法定代表人:胡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满族,1979年2月25日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天成厂)与被告新疆金豆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豆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成厂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豆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成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豆豆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新疆金豆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无锡市天成机电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