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81民初1681号
原告:黄开学,男,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
被告:丹江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丹江口市樊丹路(老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5390764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黄开学诉被告丹江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岀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开学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开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开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占展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