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昌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润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856号
原告:青岛世纪润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柯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世纪润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世纪润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世纪润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3元,合计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梅